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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根据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线索,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清某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库存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缸套及该商品包装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3年7月底至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在明知
”是卡特彼勒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并销售涉案产品。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缸套300个及该商品包装盒380个;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元;3.罚款19200元。
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其在市场上发现名称、包装装潢、产品外壳与其生产的蓄电池基本相近,但内部机构不一样的“骆驼牌”蓄电池。4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茌平县某农机经营服务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域有外包装印有“骆驼”、“
”的蓄电池,且没办法提供供货者资质、进销货单据、商标权利人许可等材料。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非其生产的产品,也未委托当事人生产该产品。
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骆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蓄电池1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举报人来电,依法对冠县某酒业商贸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一台标有“青岛啤酒”青岛四厂鲜啤的打酒机,灌装连接着“青岛唠特鲜啤”一桶,且不能提供相关资质手续。经查,上述标有“青岛啤酒”青岛四厂鲜啤的打酒机为当事人原来卖青岛啤酒鲜啤时使用,因机器通用,在销售“青岛唠特鲜啤”时仍使用原打酒机。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青岛啤酒”青岛四厂鲜啤的打酒机内灌装“青岛唠特鲜啤”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是青岛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青岛唠特鲜啤”一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材料对郑某某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购买假冒的福牌阿胶(OTC)二维码40个及防伪码1440个,并全部销售给邢某某。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伪造的“福牌阿胶”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冒专利网络专项监测线索清单,到临清市某营养馆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于淘宝网店涉案产品详情页标注“专利菌株(凝结芽孢杆菌 进口菌株)”,且未公示相关专利资料证明。经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涉案产品所含成分凝结芽孢杆菌在欧洲申请过专利,现已过期,在中国未申请过专利,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该菌株在中国为无效专利。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网站上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宣称为专利技术,误导公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75元的行政处罚。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24元;2.罚款5000元。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500元、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临清市某茶叶店做监督检查,发现包装盒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地理标志”绿标的天福普洱。经查,该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且涉案商品生产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以后。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天福普洱2盒;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00元;3.罚款2000元。
2024年10月9日,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承办单,称高唐县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没有经过授权的“五常大米”。经查,当事人从自称是五常市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中购进涉案商品,涉案商品外包装袋上显著标明“五常大米”字样和“
”注册商标标识。经五常市大米协会协查,确定五常市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品牌无“五常大米”、“
”注册商标标识。经五常市大米协会协查,确定五常市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品牌无“五常大米”、“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五常大米”、“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决定作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五常大米8袋;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8元;3.罚款2600元。
典型案例十: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茶道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2月2日,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就其茶道杯实用新型专利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5日受理该案件。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山东某杯业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行政确权与行政裁决衔接机制,6月2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该案件进行专利行政确权和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联合审理。7月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专利无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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